加班費計算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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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日、休息日、國定假日、例假的倍率完全不同,算錯的方向幾乎都是少給。這個計算機把每一段的倍率、算式與法源都攤開給你看。

法規依據最後核對日期:|依勞動基準法第 24、39、40 條及勞動部函釋

計酬方式

請填「月工資總額」,不是只填本薪或底薪。凡因工作而獲得的經常性報酬都要算進來(例如全勤獎金、夜班津貼、伙食津貼)。勞動部明確把「僅以本薪計算加班費」列為常見違法態樣。

出勤時數

加班未滿 1 小時也要給加班費。勞動部: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,例如加班 20 分鐘換算為 20/60 小時。所以這裡可以填分鐘,而且不會被捨去。

例假與休息日不一定是週六、週日,由勞雇雙方約定。請按你實際的假別選擇,不要看星期。

進階選項

「月薪 ÷ 240」來自勞動部函釋的推定(原文是「得視為」、「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」),不是強制除數。若你的勞動契約明訂月薪所對應的正常工時少於 240 小時,實際時薪更高、加班費也更高。這是實務上真正的爭點,所以這裡讓你自己指定。

這兩項只用來檢查是否超過第32條的每月 46/54 小時上限與連續工作 6 日的限制,不影響金額。

最常見的錯誤:「加給三分之一」不是「乘三分之一」

勞基法第24條第1項寫的是「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」。關鍵在「加給」兩個字——它是在原本的 1 倍之上再加 1/3。

為什麼原本那 1 倍要另外算?因為月薪只支付到每日 8 小時。第 9 小時本身的工資並不包含在月薪裡,所以那個小時應發的是 1 + 1/3 = 4/3 倍,不是 1/3 倍。同理,再延長的部分是 1 + 2/3 = 5/3 倍。

這件事差了整整一倍,而網路上把倍率寫成 1/3、2/3 的說明並不罕見。勞動部公布的官方試算範例用的是月薪/240 × 4/3 與 × 5/3,本工具與之一致。

還有一個更細的陷阱:勞動部把「以 1.33 或 1.66 計給」明列為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之一,因為 4/3 = 1.3333…,截掉小數必然少給。所以這個計算機內部一律用分數運算,程式碼裡不存在 1.33 這種數字,總額則依法向上取整到 1 元(第24條是最低標準,向下取整會低於法定基準)。

休息日的「4/8/12 小時」算法已經廢除了

這是目前中文網路上最普遍的過期資訊。105 年底修法曾經加入一條規定:休息日出勤只要工作 1 小時,就以 4 小時計酬;超過 4 小時以 8 小時計;超過 8 小時以 12 小時計。

這條規定在 107 年 1 月 31 日修法時被刪除,2018 年 3 月 1 日生效。現行勞基法第24條只有兩項,區塊計算完全不存在,改為核實計算。也就是說,休息日出勤 1 小時就是給 1 小時的加班費,不再有「至少算 4 小時」的保障。

很多懶人包、HR 部落格、甚至一些線上計算機至今仍在用舊法。如果你看到有人說「休息日上班一小時可以領四小時」,那是 2018 年 3 月以前的法律。

現行休息日倍率分三段:

時段倍率法源
第 1–2 小時4/3第24條第2項
第 3–8 小時5/3第24條第2項
第 9 小時起8/3 ⚠官方試算系統實作

標了警示符號的第三段要說明一下:這個 8/3 找不到函釋依據。條文文義其實支持 5/3,但勞動部自己的試算系統實作的是 8/3。因為法定標準寫的是「以上」,付 8/3 不違法,所以本工具採 8/3 並在結果裡標註——這一項的法源強度弱於其他所有倍率,我們不假裝它跟別的一樣確定。

例假和國定假日不是同一件事

很多計算機把假日簡化成一個「假日加倍」選項,但這兩者在法律上性質完全不同。

例假(第36條)原則上根本不得出勤。只有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才可以停止例假(第40條),而且必須事後補假,並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主管機關備查。沒有這些事由而讓勞工在例假出勤,是違反第36條的違法行為,可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。

麻煩的是:條文只規定「合法停止例假」怎麼給錢,違法讓勞工於例假出勤時的倍率,法律沒有寫。本工具採勞動部官方試算系統的行政實作(8 小時以內加發一日工資,超過部分套第24條第1項),並在結果中明確標示這是行政實作而非條文結論。另有見解認為既屬違法,至少應比照第40條加倍發給。

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(第37、38條)則走第39條的「加倍發給」。依 87 年函釋,「加倍發給」是在照給的當日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,而且即使出勤未滿 8 小時也算整日——理由是「即使未滿8小時,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」。所以月薪制勞工國定假日上班 3 小時,加班費仍然是一整日(8 小時)的工資。超過 8 小時的部分才回到第24條第1項的 4/3、5/3。

時薪制在這裡有一個差異:因為國定假日的工資沒有折入時薪,所以加倍是按實際出勤時數再加一倍,不是固定 8 小時。反過來說,例假與休息日的「照給工資」已經折入最低時薪(現行 196 元)裡了。本工具會依你選的計酬方式自動套用正確的那一套。

「月薪 ÷ 240」其實是可以爭的

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怎麼算,勞基法條文裡沒有寫,定義來自 90 年的函釋:月薪 「得視為」已給付相當於 240 小時之工資(240 = 30 日 × 8 小時)。

注意那三個字——「得視為」。函釋原文還說「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」,並明白表示「勞資雙方已就工資總額及計算內涵重行約定者,應依新約定之內容推算之」。所以 240 是法律上的推定,不是強制除數。

這在實務上是真正的爭點。反對 240 的理由是:月薪的 30 日本來就包含例假與休息日的照給工資,把不需要出勤的日子也攤進分母,會壓低時薪。有主張應改為除以 174 或 170 的提案,勞動部目前立場未變。

所以這個計算機在進階選項裡讓你自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。如果你的勞動契約明訂月薪對應的正常工時少於 240 小時,用預設值會低估你應得的加班費。

另外一個常被弄錯的是分子:要填月工資總額,不是本薪或底薪。凡因工作獲得的經常性報酬都要算進來,勞動部舉的例子包括全勤獎金與夜班津貼。「公司僅以本薪計算加班費」同樣是勞動部列出的常見違法態樣。至於年終獎金、績效獎金算不算工資,長年是訴訟爭點,沒有可以窮盡的清單,需要你自己判斷。

換補休的選擇權在你

第32條之1規定,加班後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」才能實施補休。勞動部明確表示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只能換補休——原則上就是要給加班費。

換算比例是按工作時數 1:1,不是按加班費倍率換算:加班 3 小時就是補休 3 小時。補休期限由勞雇協商,期限到了還沒休完,雇主應按當初加班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折發工資,不是按折發時的薪資。

要注意補休只適用於平日延長工時與休息日工作。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出勤不在第32條之1的範圍內,那類出勤要換幾天補休,法律沒有規定比例,屬勞雇協商。

還有幾件事值得知道

  • 加班未滿 1 小時也要給。「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」是勞動部列出的違法態樣之一。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,加班 20 分鐘就換算成 20/60 小時。所以這個計算機讓你填分鐘,而且不做任何捨去。
  • 工讀生與部分工時勞工一樣有休息日加班費。誤認按時計酬者沒有休息日加班費,也在違法態樣清單裡。
  • 例假、休息日不一定是週六日。由勞雇雙方約定,所以請按實際假別選,不要看星期。
  • 工時上限。正常加延長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;延長工時每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,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每月 54 小時、每 3 個月 138 小時。連續工作也不得超過 6 日。超過的部分工資仍要照給,但雇主另有違法責任——本計算機會在結果裡標示。
  • 「責任制」不是老闆說了算。第84條之1 要職務經勞動部核定公告、勞雇雙方書面約定、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,三者齊備才成立。

常見問題

算出來的金額就是我一定能拿到的嗎?

這是法定最低標準。條文每一款都寫「以上」,所以勞動契約、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約定更高者從其約定,你實際應得的可能更多,但不會更少。

我填的薪水會被送到哪裡?

哪裡都不會。整個計算在你的瀏覽器裡完成,沒有任何資料離開你的裝置,也沒有伺服器記錄。

和勞動部官方系統算出來不一樣怎麼辦?

先檢查兩件事:你填的是月工資總額還是只有本薪,以及假別選對了沒有(例假和國定假日差很多)。若仍有差異,官方系統的結果請以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為準,並可撥 1955 諮詢。